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83號
- 原告
- 林冠良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李華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5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