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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8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王士銘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7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5,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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