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39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游智棋

原告
胥善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彥翔
訴訟代理人
林明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榮明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03,83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57元,扣除已繳之24,900元,尚應補繳2,4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186/365) 9.6% 97,841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5年1月29日 (186/365) 10.4% 105,995元  小計       203,836元 合計        2,203,83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審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