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482號
- 原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被告
- 劉吳秋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55,886元(計算式:請求本金4,406,112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5年1月4日之利息13,976,912元+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4日之違約金分別為22,519元及2,750,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7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6,208元(計算式:216,708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