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20號
- 原告
- 湧豐投資有限公司
- 原告
- 漢陞投資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邱更久
- 原告
- 安睿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瑞珠
- 原告
- 宜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育純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捷
- 被告
- 鉅陞永麗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曾柏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2,030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民事紀錄科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