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拍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張金柱
- 法定代理人張財育
-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非訟代理人 黃秀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譚慈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3000元。 二、相對人譚慈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金額、實際借款金額、未清償餘額等)。 五、更正聲明為: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含土地及建物)准予拍賣。 六、更正附表,並提出完整正確之附表(依照如後所示之附表內容更正)。 七、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5,464,792元如何計算而 來?應提出債權明細表,分別列明本金、利息(載明計息期間、利率、金額)、違約金各若干?及各該項目、金額,依據之契約條項款為何?同時依各項目、金額順序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1、並應注意利息不得 滾入原本再計利息(民法第207條)。2、違約金若可認係損害賠償金額之預定,不得復請求遲延利息(最高法院62台上字1394號判例)。3、信用卡、現金卡債務自104年9月1日起,週年利率不得逾15%。4、利息、違約金均不得逾本金年息16%(桃院107年訴字1470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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