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劉文正
- 代理人
- 黃秀忠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每月
應還款之金額、期數、利率?自何時履行至何時?並提出協
商成立之相關證明(如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法院予以認可
協商方案之裁定)。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於履行幾期後(或何時開始)毀諾?有
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
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請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二、聲請人債權人清冊內「逗Pay」、「瑪吉Pay」、「AFTEE」
聯絡公司或自然人名稱、地址均不明確,本院尚無法協助函
詢實際欠款債權為何,請自行查詢並重新提出債權人清冊(
或應提出如本票裁定、執行命令之相關文件供參),否則將
不列入債權總額之計算。
三、請提出聲請人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顯示名下不
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該等不動產之市價參考資
料(如鄰近房地實價登錄資料)。
四、請說明聲請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
載「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來源及其性質為何?
五、請說明聲請人現除「瑞健股份有限公司」外,是否亦於「傑
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收
入證明(薪資單)或收入切結書。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機車行照及現值估價證明。
七、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人壽保單、
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若有,請說明每期應繳納之保
險費若干?如何支付?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
金若干?並提出各該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內」(112年10月起至114
年9月止),以及「自聲請更生起迄今」(114年10月起),
有無領取相關政府補助(如中低收入補助、育兒補助、租屋
補助等)?如有,則請說明其領取項目、數額、期間為何,
並提出存摺影本或最新年度金額核定公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如有資料,請依上述二時段分段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