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陳筠薏
- 代理人
- 李典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第 5 條規定: 當事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書狀,經法院定期間通知其補正,而未補正或未能補正符合規定之書狀者,法院得拒絕其書狀之提出,不列為訴訟資料;其嗣後再就同一事由提出未依格式或記載方法製作之書狀者,不生效力,法院毋庸處理。
當事人於前項期間內補正者,視同於原書狀到院時已提出;逾期始提出符合規定之書狀者,為新提出之書狀。
當事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補正前,法院得不將書狀分與法官辦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收入情形,並應提出最近6個月之
薪資發放明細(含應領薪資金額、扣款項目《勞健保費、法
院強制執行扣薪等》、實領薪資等)或其他證明。
二、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
,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不論有無保險,均請
提出),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單
(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保單)?如有,請向各保
險公司查詢並提出聲請人之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型
保單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證明到院,並說明聲請人之保單價
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
四、請說明聲請人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多筆營利所得之原因?聲請前2年迄今之證券(如股票
、期貨等)交易情形、資金來源、獲利情形及交易所得之用
途,並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聲請前2年迄
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
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
客戶庫存餘額表,另說明本件若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是否
願出售上開有價證券以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