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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65號

保全證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周玉羣

聲請人
即原告
西北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西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趙芳
上二人共同代理人
齊克凡
相對人
即被告大園悅灣一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蘇仲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聲請保全證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請求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148號)涉訟,因被告以原告未妥為保管、損傷社區之相關文件為由而拒絕給付原告服務費,然此為不實指控,為釐清事實,爰依法聲請保全證據,請求法院至被告社區查看、並保全「大園悅灣一期社區」之下列文件【起造人移交清冊、設備使用說明書、政府收發文、弱電系統點交清冊、裝潢施工申請書、弱電設備操作手冊、其他設備操作手冊、監視器資料存檔、健身房器材操作手冊、汙水設施操作手冊、消防各類操作手冊、排風機操作手冊、泳池開放關資料、中央空調系统圖、消防設備竣工圖、熱汞操作手冊、公設防火相關證明、公設設備出廠證明、電梯系統圖操作手冊、社區會議記錄、移交清冊、機電操作手冊、社區財產清冊、社區基本資料、各屆區權會會議紀錄、報修所有資料等,下合稱系爭文件】,以維原告權益等語。

三、經查,上開文件,多為社區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報備資料,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函查,據市府115.3.31函覆其受理之報備資料並檢送光碟1片(光碟置本院卷證物袋內)。準此,原告請保全前揭證據,與民事訴訟法關於證據保全之聲請要件「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尚不相符。且上開文件之保管情形為何,經核亦與兩造間給付服務費之責任間不具對待給付關係,是原告之本件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浚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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