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2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張永輝

原告
李芸葳

上列原告李芸葳與被告呂原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因有附表所示情形不符合上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事項,亦請於上開期限內補正,俾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附此敘明。倘原告不諳法律,請諮詢或委任具法律專業之合格律師,或掃描附表二所示之QR-code至司法院網站查詢相關資訊以確保自身權益,或洽詢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分會詢問是否符合扶助資格,尋求協助,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張永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原告應補正事項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 ⑴所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⑵查原告起訴狀內訴之聲明第一項記載「被告應給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惟被告有二人,究為平均或連帶給付?尚有未明,如非平均負擔,被告二人各應給付若干?又原告於請求事項除勾選損害賠償外,亦有載「返還本票」,事實及理由欄亦有載「應該依合約返還本人本票......到今天115年8月7日都不歸還本人」等語,故原告應確認訴之聲明,係僅金錢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或同時請求返還票據,應確認之,如包括票據,請具體表明可得特定該票據之內容(諸如票號、金額、付款人等,但不以此為限);復未表明訴訟標的(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或權利義務關係)及其相對應之原因事實。爰定期命原告補正。 2 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呂原富、楊愷亮」,無被告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識人別之資料,故原告應補正表明被告之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電話號碼或足資特定人別之資料,並提出各該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如記事欄位與訴訟當事人本人無關得予省略)。 3 補正上開事項提出書狀正本1份,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含附屬文件)2份。 
附表二:
法院程序與訴訟權益   常見問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