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出讓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黃漢權
- 法定代理人張永隆、吳宗霖
- 原告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 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永隆 被 告 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發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強制出讓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段00號7 樓之12、權利範圍1/3)及坐落同段187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9/150000)之所有權出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不動產之價 值為斷,又上開不動產於民國114年2月8日以每坪18.39萬元交易,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在卷可稽,依此計算上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118元【 (面積16.69㎡+陽台4.66㎡+共有部分256.45㎡×13/1000+2485.33㎡× 46/50000)×0.3025坪×18.39萬元×權利範圍1/3】,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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