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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8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漢權

原告
林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鋼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今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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