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497號
- 原告
- 劉子瑄
- 被告
- 陳彥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善原國際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善原公司)實際負責人,兩造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由原告出名登記為名義股東,而原告已終止借名契約,自得請求被告協同將善原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等公司登記事項,辦理變更登記至被告名下等語,堪認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涉該公司出資額之歸屬問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