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948號
- 原告
- 范偲慧
- 被告
- 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鄧于右
- 被告
- 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傅家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5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145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25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1.確認被告大築A+社區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15年4月12日召集之第廿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物流退貨作業流程所為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2.被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備位聲明「1.系爭決議不成立。2.被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二備位聲明「1.系爭決議應予撤銷。2.被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先位及備位聲明之經濟目的同一,訴訟標的價額僅核算一筆即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部分,所主張內容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前揭規定,應以165萬元核定之,對被告義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2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5萬元(計算式:165萬+20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