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4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孫健智

原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被告
謝勝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本文、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民國92年2月7日修正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二、本件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向訴外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南區中小企銀)申辦借款,借款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而未依約清償,原告輾轉受讓所餘借款債權,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等語。

(二)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2萬5,829元,及自101月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期前未受償利息45萬6,111元、違約金7萬4,344元。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債權,台南區中小企銀前已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0年度促字第1924號准許在案等情,有該支付命令及原告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附卷可證,堪信為真。依前開規定,該支付命令有確定判決效力,原告受讓債權而為台南區中小企銀之繼受人,自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本件起訴為不合法,且不能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予駁回。

四、本件聲請支付命令時,其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代理人為「陳思家」,所提出的民事委任書卻記載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為「蔡政言」,上面又沒有記載「蔡政言」年籍資料,也未經其簽章(見本院15年度司促字第720號卷第2、10頁)。據此,無論是「陳思家」還是「蔡政言」,均未經原告依法委任,自非本件訴訟之訴訟代理人;又「蔡政言」之人別無從特定,其送達代收人之指定亦不生效力,是以本件裁定依法應向原告主營業所對其法定代理人送達,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明賢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