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126號
- 上訴人
- 韋小仙
- 被上訴人
- 周玉芬 住○○市○○區○○○路00號8樓 上列當事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訴字第126號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5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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