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王彥發
- 原告
- 王振中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黃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5年度訴字第60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前於起訴時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