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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0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卓立婷

上 訴 人即

原告
王彥發
原告
王振中
原告
被上訴人即
被告
黃燮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5年度訴字第608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本訴訴訟標的價額前於起訴時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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