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37號
- 原告
- 林銀治
- 訴訟代理人
- 游玉招律師
- 被告
- 孟華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頁第11至15行關於「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三、如原告以128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如原告按月以3,00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二、被告應自民國112年11月20日起至返還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元。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如原告以128萬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如原告按月以3,000元為被告預供擔保,本判決第2項得假執行。」。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