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
    魏于傑
  •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呂鍵鋐

  • 原告
    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鋐鋌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號 原 告 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被 告 鋐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鍵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7,774元(詳見附表),應繳裁判費81,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56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6萬1,800元) 1 利息 666萬1,800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11日 (149/365) 5% 13萬5,973.73元 小計 13萬5,973.73元 合計 679萬7,774元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