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7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辰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美蘭
被告
鋐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鍵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97,774元(詳見附表),應繳裁判費81,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0,560元。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666萬1,800元) 1 利息 666萬1,800元 114年6月16日 114年11月11日 (149/365) 5% 13萬5,973.73元  小計       13萬5,973.73元 合計        679萬7,774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