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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潘曉萱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告
捷弘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志清
被告
陳茂榮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王辰銘」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宸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姓名「王辰銘」之記載,屬顯然誤載,原告就此部分聲請更正為「王宸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曉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心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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