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王宸銘
- 被告
- 捷弘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志清
- 被告
- 陳茂榮
陳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王辰銘」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宸銘」。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115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判決原本及正本,就當事人欄原告訴訟代理人姓名「王辰銘」之記載,屬顯然誤載,原告就此部分聲請更正為「王宸銘」,於法有據,應予准許,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