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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1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炫谷

原告
AE000-A110502(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
訴訟代理人
簡婕律師
複代理人
曾潔怡律師
被告
莊耀霆

江亦恩(原名:江駿成、江俊霆)

廖育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炫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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