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1號
- 聲請人
- 陳芊和即君饌池上飯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聲請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以114 年度司催字第174 號案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4年8月18日加以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堪可採認。茲因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4年8月18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將該公示催告裁定加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元/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發票人 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受款人 葛登股份有限公司 陳金文 上海銀行南崁分行 NA5756891 114.06.10 1萬1,830元 君饌池上飯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