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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2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秦偉翔

聲請人
楊文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5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秦偉翔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1 原先為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經合併解散後存續公司為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1034970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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