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50號
- 聲請人
- 李根基
- 代理人
- 李浚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已聲請鈞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執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法院網站公告,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91號公示催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俐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張數 1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13740-2 10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