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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7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許曉微

聲請人
王興郎(即王興松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興郎因繼承取得被繼承人王興松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催字第131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4年9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主張附表所示之股票原為王興松所有,嗣為聲請人單獨繼承,有全體繼承人作成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動產部分)在卷可稽,因股票遺失而聲請本院於114年8月11日以114年度催字第1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同年9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親等關聯查詢資料、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資料、本院114年度催字第131號民事裁定、網站公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董士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D0056055-3 1張 1,000股 2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511-9 1張  700股 3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12375-4 1張 1,000股 4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12376-6 1張 1,000股  5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12377-8 1張 1,000股  6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12378-0 1張 1,000股  7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 012379-1 1張 1,0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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