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178號
- 債權人
- 承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冠瑜即品和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103,110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額?應提出承租高空作業車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承租高空作業車之期間或次數、計價方式、金額、總金額等)】。
三、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四、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五、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