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426號
- 債權人
- 山崎金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璨隆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債務人璨隆精密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法代之最新戶謄(記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金額463,415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或不含稅?應提出銷貨金額與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品名、單價、數量、金額、總金額、已付金額、未付金額等)同時檢附與請求金額相符之釋明文件(如與請求金額相符之請款單、發票)。
四、與請求金額相符之發票、請款單。
五、催告函及回執(載明事實、理由、請求返還金額、依據等)。
六、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