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491號
- 債權人
-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協建
-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前列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共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梁鈴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債權人對債務人個別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