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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16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樺龍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樺龍潮+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或向主管機關報備公文(影本即可),經本院民國115年2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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