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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2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鈞任精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展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公司之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本(記事勿略)。

二、新台幣106,856,580元、人民幣754,136元、美元148,488元(下稱係爭借款)之書面借貸契約完整之影本。

三、提出系爭借款業經債權公司董事會同意之董事會會議紀錄,並提報股東會之證明文件。

四、釋明系爭借款即新台幣106,856,580元、人民幣754,136元、美元148,488元,如何計算而得?應分別提出三種貨幣借款借款明細表三份【分別載明:代墊(借款)之日期、代墊之項目、貨幣別、金額、總金額等】;並應依序逐筆檢具與各筆請求金額相符且足資認定之代墊借款證明(如匯款單或轉帳證明或類此文件)。

五、提出系爭借款符合公司法第15條規定,且足資認定之證明文件:

(一)敘明系爭借款之貸與原因;並提出系爭借款與兩造公司間業務往來具關連性及有短期(一年或一營業週期之期間)融資之必要。

(二)提出系爭借款未逾借貸當時公司淨值百分之四十之證明文件(所謂公司淨值,係指公司資產總額減去負債總額之餘額;百分之四十之計算應以融資金額累計之)。

六、提出債權公司對系爭借款之後續控管措施及逾期債權之處理程序(公司內部對系爭借款應定期稽核檢查;對逾期清償部分,應催繳或追索,並做成書面紀錄)。

七、提出債權公司財務報表(須就系爭借款為釋當揭露,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

八、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九、債務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十、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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