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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3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張金柱

債權人
鄭一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廖緯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三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第三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名冊、董監事名冊,並具狀說明:

1、債權人是否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之一?其股份轉讓是否受公司法規定限制?

2、債權人是否單純為朝陽富元之股東?亦或兼任董事?或監察人?其股份轉讓是否有限制?

3、提出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之完整公司章程,該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是否有限制?

4、債權人之系爭股份為普通股?或特別股?其股份轉讓是否有限制?

三、朝陽富元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係上市或未上市公司?其股票是否公開發行?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兩造於112年2月9日簽訂系爭股權轉讓協議書後,債權人是否依約將其朝陽富元52000股份轉讓,並辦妥股東名簿之變更?又債權人所持有之52000股,是否已交付債務人?

七、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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