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36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3677號
- 債權人
- 魏明賢
- 債務人
- 億陽空調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煌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兩造「投資款返還確認書」,性質上相當於民法第736條規定私法上和解(兼具確認及創設新法契約雙重效力),準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於115年3月31日前一次返還1,500,000元及遲延利息為5%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核發支付命令。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