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4035號
- 債權人
- 松山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燕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鉅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債務人鉅全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債權人目前已付工程款1,100,480元,其主張債務人未完成相對應之工作,應返還608,464元,應具狀敘明究係如何計算而得?應列明究係未完工哪些工作?究係如何計算而來?並檢具足資認定之釋明文件。
四、催告函及回執(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聯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金額等)。
五、債務人公司收受前項催告函後之「覆函」或抗辯理由。
六、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