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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44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4405號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張耀中
債務人
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蓉
債務人
呂欣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佳蓉應向債權人依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連帶清償。

二、債務人尊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蔡佳蓉及呂欣育應向債權人依附表編號四、五、六、七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連帶清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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