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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促字第67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張金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促字第6753號

債權人
鑫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雄
債務人
威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兆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84,00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駁回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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