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促字第9504號
- 債權人
-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友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鎮愷即頂暘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為正確之債務人「張鎮愷即頂暘工程行」。
二、提出債務人張鎮愷即頂暘工程行之獨資行號變更資料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三、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新台幣200,000元如何計算而來?究係含稅金額,或不含稅金?應提出銷貨應收帳款明細表【載明銷售貨物之期間、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已付金額、總金額等】。
四、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