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催字第71號
- 聲請人
- 鼎家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英哲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敘明支票之金額、發票日部分究係空白,亦或補填載明確。
三、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5年度催字第71號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具狀敘明支票之金額、發票日部分究係空白,亦或補填載明確。
三、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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