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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催字第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張金柱

聲請人
王詠菩(即王世一之繼承人)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㈠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被繼承人王世一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被繼承人王世一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依戶政事務所之填寫範例填寫,並應載明係依戶政事務所資料製作,及記載製表人姓名,願就繼承系統表之內容負法律責任)。

㈣被繼承人王世一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㈤被繼承人王世一之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家事庭函影本,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㈥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繼承人簽章)及印鑑證明。

㈦如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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