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勞執字第1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高健祐

聲請人
鄧翔州
相對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法院應於七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條亦有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公司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0號,此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又聲請人當時在相對人公司工作地點在新北市三峽區,而兩造係在新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並於114年10月3日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約定由相對人於114年10月18日前將金額匯入聲請人原留薪資帳戶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可佐,參以聲請人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處,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健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 記 官 劉明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