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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勞小字第5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姚葦嵐

原告
陳貴香
被告
潔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昕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伍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姚葦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孟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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