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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2號

債權人
林曉菁即湧銓工程行
債務人
連華電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雯
債務人
廖偉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連華電梯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萬捌仟捌佰壹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連華電梯有限公司、廖偉至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廖偉至未提出債權釋明文件,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廖偉至部分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對部分駁回聲請裁定不服者,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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