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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5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4925號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債務人
威家驊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債務人
人 蘇志成
債務人
楊仟苹

蘇世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846,95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414,053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527,887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1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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