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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8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聲請人
楊美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出具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二、更正附表(發行公司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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