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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182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8 日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樟平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鄧雲敦
債務人
邱玉穎即邱敬茹即邱錦雪

鄧賴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鄧賴美蓮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號碼0000000000保險契約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傷害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114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之保險法第129條之1、132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要保人為債務人之健康保險契約、傷害保險契約(主契約)之解約金債權,不得作為扣押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執行法院終止債務人壽險契約、年金保險契約(主契約)時,主契約附加之附約為健康保險、傷害保險者,該附約不得終止,114年6月27日修正之「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下稱執行原則)第5點第2項、第10點第4項分別明定(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297號裁定參照)。

二、查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查債務人等之保險契約資料,陳明如有所得即逕予扣押執行。嗣第三人函覆就債務人鄧賴每蓮部分,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有保險契約資料,經本院核發扣押命令後,國泰人壽函覆扣得鍾愛一生313終身壽險保險契約(保單號碼0000000000)(下稱係爭保單),預估解約金為新台幣191,820元,另陳報係爭保單主契約內含重大疾病、生命末期、身故、殘廢、殘廢安家療養等給付,且無法就其中健康醫療、傷害保險部分拆分佔率,故無法僅就其中人壽保險部分逕行辦理解約。是係爭保單主約除人壽保險之給付外,亦兼具健康保險、傷害保險之性質,且主契約無法將該等不同性質之保險契約予以割裂分別終止,則依保險法第129條之1、132條之1規定,即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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