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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614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素貞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又預納執行費係聲請強制執行之法定要件,債權人未預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執行法院得以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不合法而予裁定駁回。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通知其於5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未予補正,揆諸首揭說明,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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