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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4 日

聲請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立德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4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羅立德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書影本。

四、提出相對人羅立德抵押債權釋明文件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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