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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1 日

聲請人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鴻秋、陳鴻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附表(應明確記載地段、地號、面積及持分範圍)。

三、表明本件本票二紙各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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