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21號
- 聲請人
- 台中銀租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東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鴻秋、陳鴻山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桃園市○○區○○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本件拍賣抵押物附表(應明確記載地段、地號、面積及持分範圍)。
三、表明本件本票二紙各提示日(依票據法第95條規定,系爭票據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然僅免除提示之「舉證責任」,執票人仍應為「提示」)。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