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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335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7 日

聲請人
美福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金鵬(原名:莊鈞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附表編號1之本票號碼有誤,請更正。

三、附表編號11至15本票之提示日早於到期日,故請表明正確之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四、提出更正後之附表。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峻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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