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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聲字第14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0 日

聲請人
凱俐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晋嘉

上列當事人聲請人與相對人冠宏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葉治坤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為擔保假扣押,前依鈞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49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30萬元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1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並聲請鈞院以110年度司聲字第343號函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存字第225號提存事件卷宗審查結果,本件提存物業經本院提存所依提存法規定,以本院112年度解字第235號將提存物解繳歸屬國庫在案。從而提存物既已解繳國庫,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本院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即屬於法無據,自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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