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財訴字第36號
- 原告
- A01
- 被告
-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為因財產權起訴之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00元,扣除原告原已繳納之2,000元,尚不足11,200元(13,200-2,000=11,200)。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